第242章 何谓行凶_让你打官司,怎么全都无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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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章 何谓行凶

  第242章何谓行凶

  “你继续。”

  在叶秉文的示意下,任真继续说了下去。

  “再次,从防卫时间上看,张驰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

  防卫应当在合适的时间内,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性条件。

  本案中,执法人员离开接待室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

  执法人员的出现,本来应该让事件得到一定的缓和,起码现场不会发生太过剧烈的冲突,但是根据在案证据我们可以看到,杜金亮等四名被害人对于张驰和蔡美娟的不法侵害行为,非但没有因为执法人员的出现停止,甚至还进一步升级,开始将张驰推至接待室角落。

  在推搡的过程中,还伴有卡脖颈、按肩膀的行为,这时候张驰的处境相对之前,可以说是更加孤立无援。

  一审判决书认为,张驰的持刀捅刺行为,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这个观点没有认识到案发当时现场矛盾其实是激化了的,对全案事实没有进行全面整体的看待,造成了认定事实的不全面。

  张驰持刀捅刺的时候,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性不但存在,而且正处于升高的过程,张驰面临的危险不断增加,因此张驰的防卫行为整体来看,应当是适时的,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仅仅是针对张驰的捅刺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任真就论述的如此之详细,无论是法官还是公诉人都已经听出,任真是从正当防卫的五个基本要件出发,一个一个剖析张驰行为的防卫性质。

  “最后,从防卫对象看,张驰的捅刺行为仅针对不法侵害人,也就是本案的四名被害人。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事实正当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性条件。

  本案中,张驰持刀捅刺的对象,包括了杜金亮、李福军、严兆生、郭天明四人,根据在案证据我们可以得知,这四人均参与了对张驰和蔡美娟的违法讨债、非法拘禁。

  因此根据四名被害人对张驰母子实施的侮辱、拘禁、殴打等行为,可以认定该四名被害人是不法侵害人,张驰的防卫行为对象无误,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防卫对象这个点一出,李福军四个人更加的坐不住了。

  虽然任真屡次提到他们是被害人,但是什么叫“被害人是不法侵害人”?这不是指着鼻子在骂我们吗?

  但刚刚被法官训斥过,几人只能在心底暗暗诅咒任真,却不敢在法庭上再造次。

  “最后的防卫结果方面,应该会涉及到其他法律适应的讨论,在此暂且不过多展开。

  综合以上对张驰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时间和防卫对象的分析,上诉人认为,张驰在案发当时,其捅刺行为应当具有防卫性质。”

  终于说完,任真坐下,公诉席上,刘文仁有些幽怨的看了任真一眼,不情愿的站了起来。

  你分析了这么多,留给我说的还能有几句话?

  可是我要是不说些什么,岂不是显得我这个公诉人很没有水平?

  “公诉人开始吧。”

  叶秉文正在仔细分析任真刚刚的意见,头甚至都没有抬一下。

  “对于张驰在案发当天持刀捅刺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公诉人的意见如下:

  根据现有的证据以及认定的事实,可以确定在案发前几个小时,杜金亮等四人对张驰和蔡美娟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并伴有侮辱和对张驰有拍打、推搡、卡颈部等肢体上的行为。

  当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又离开之后,张驰和蔡美娟想要跟着离开接待室时,杜金亮等人立即上前阻止二人离开,并对张驰实施推拉、围堵等行为。

  在张驰从桌子上摸到尖刀并对其发出警告之后,杜金亮等人还是出言挑衅并且继续上前靠近,对于张驰而言,实施正当防卫所要求的不法侵害,在此时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是正在进行的。

  张驰是在其人身安全面临四名被害人的现实威胁之时,迫不得已之下才持刀捅刺,并且其捅刺的对象,都是在其持刀发出警告之后,仍然陆续向前逼近围堵的人,所以可以认定张驰的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故一审判决认定张驰捅刺四名被害人的行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此项认定明显有误。

  综上,公诉人认为,张驰在案发当天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刘文仁准备的分析意见本来也不短,但大多都跟任真的观点一样,他索性浓缩了一下,摘重点又说了一遍。

  反正任真和他的意见本就一致,没有必要在表述上过多纠结,他们双方都没有争议,法官大概率也会跟着这么认定。

  什么,你说还有被害人一方?

  如果是别的案子,法官说不定还会听听他们说些什么,但是今天的庭审,法官估计根本都懒得听他们多说一句话。

  “被害人,伱们这边.”

  虽然知道他们提不出什么建设性的意见,但叶秉文还是要按照程序,让李福军等人也发表一下意见。

  “他这行为肯定不能有什么防卫性质啊!”

  叶秉文还没说完就被打断,顿时脸上一黑。

  “我老公都死了,这个天杀的小兔崽子怎么可能是防卫啊?他就是奔着杀我老公去的啊!”

  马梦云嚎了一声,就瘫倒在旁边不知道谁的身上:“狗日的杀人犯啊!

  我们这上有老下有小的,一大家子可该怎么活啊!”

  “被害人家属控制一下情绪。”

  马梦云不是被害人,但她是唯一一个死者的家属,虽然感到很无语,但叶秉文也没有办法,只能这么说了一句。

  “被害人你们这边商量一下,有意见了抓紧说一下,没意见我们就继续往下进行了。”

  见马梦云嚎了半天也没挤出来一滴眼泪,叶秉文有些不耐烦了。

  “有意见有意见。”

  李福军连忙站起来:“法官啊,当时这个张驰拿到刀的时候,我们几个人手里可是什么都没有拿啊。

  我们还说刀很危险,让他赶紧放下,可是他不听啊。

  我就看见老杜突然捂着肚子就蹲下了,赶紧往前凑近点想看一眼,他歘的就给我来了一刀,这能有什么防卫性质吗?

  他就是想杀我们!应该按故意杀人,给他判死刑!”

  “你们的意见就是你们没有使用工具,张驰先动的刀对吧?”

  “对对对。”

  见李福军点头,叶秉文冷漠的嗯了一声:“书记员,就按我说的记。”

  “第二个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对于上诉人张驰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特殊防卫。

  还是上诉人这边先发表一下意见。”

  任真面色平静的站起来,心里却有些沉甸甸的。

  从知道公诉人也认为张驰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起,任真就知道张驰这个案件,最起码肯定不会按照一审的无期徒刑来判了,最低也是个防卫过当。

  但是能不能打成正当防卫,让张驰彻底无罪,最关键的就在眼下这个问题上了。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刚才我们已经讨论过,张驰的捅刺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这点上诉人和公诉人已经达成一致,那么接下来张驰的行为是否能够构成特殊防卫,就要看本案四名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该项规定中的暴力犯罪。”

  任真的目光扫想李福军四人,让他们很是不爽的同时,也感到一点心虚。

  虽然他们是所谓被害人,但是对于自己的所作所为,他们很清楚是法律绝对不允许的,现在只是大家的注意力都放在张驰杀人上,随后执法机关会不会对他们展开调查,他们心里本来就在打鼓。

  现在任真这么一说,他们立马就有点慌了。

  “根据法条的规定,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这几种行为,明显跟杜金亮等人的行为不匹配。

  那么就只剩下行凶,对于行凶二字,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一个很明确的规定或是详细的解释,但是结合刑法第二十条来看,跟行凶并列的其他几种行为,共有特征是都严重危及到了当事人的人身安全。

  所以上诉人认为,应当结合杜金亮等四名被害人案发当天的行为,判断其行为是否严重危及到了当事人的人身安全,来判定张驰是否构成特殊防卫。”

  任真的语速很慢,虽然提前已经想过措辞,书面上也列了提纲,但真到了这个时候,他还是一边说一边在心里思考,以防说出什么不恰当的用词:

  “杜金亮等四人从案发前一天就开始对张驰母子进行暴力催债,案发当天更是对其实施了非法拘禁和侮辱等行为。

  综合全案情况,上诉人认为杜金亮等四名被害人的催债行为,其危险性与杀人、抢劫、绑架等行为相当,已经严重危及到了当事人的人身安全。

  所以张驰的捅刺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特殊防卫。”

  行凶?

  刚刚听到这个词的时候,刘文仁多少是有点意外的。

  本案的情况,跟通常意义下认为的行凶明显不符,这律师这么大胆的吗?

  “公诉人,到你了。”

  叶秉文明显也对任真的观点存在质疑,在示意刘文仁可以开始的同时,他的两名同事已经开始小声讨论起来。

  “上诉人的辩护律师所提到的法律规定没错,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公民的确有权进行特殊防卫。

  但本案并不存在适用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

  杜金亮李福军等人虽然对张驰和蔡美娟实施了暴力催债的行为,在此过程中也存在其他不当举动,但是他们的行为不足以对张驰和蔡美娟造成严重伤害,更不要说危及到张驰和蔡美娟的人身安全。

  杜金亮等人在案发之前催债数次,每次的手段跟案发当天都相差不多,从未出现过有人受伤的情况,更何况在执法人员到达现场之后,杜金亮等人对张驰母子实施进一步侵害的可能性更小。

  因此公诉人认为,张驰的捅刺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但是并不符合特殊防卫的构成要件,不能被认定为特殊防卫。”

  嗯,我也是这么想的。

  叶秉文暗暗点头,旋即有些无奈的转头。

  “被害人,你们也说一下你们的看法吧,简单点,只说跟特殊防卫有关的,其他有什么异议留到后面再提。”

  李福军几人你看我我看你,没人站起来。

  “你赶紧站起来说啊,不是说好了法庭上你来做代表吗?”

  严兆生推了李福军一把。

  “我我也不知道会有这种问题啊。”

  李福民小声嘟囔了一句,在几个人的催促下站了起来:

  “我们也觉得张驰这个杀人的行为,他不能是特殊防卫。

  那我们连防卫性质都不认可,这什么特殊防卫我们肯定更不认可了,法官你说对不对?

  至于这个理由,我们觉得公诉人说的挺好的,我们的理由就跟公诉人说的一样吧。”

  听到李福军的话,叶秉文无力的叹了口气,把话筒往旁边挪了挪,冲前面的书记员小声说了句:“就记被害人的意见跟公诉人一致吧。”

  “第三个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上诉人张驰的防卫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上诉人辩护律师这边既然认为应该构成特殊防卫,那就是不认为防卫过当是吧?”

  法官提前确认了一下。

  “是的审判长。”

  “那公诉人这边,你们先说一下结论。”

  “我们的意见是,张驰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果然啊。

  叶秉文心里叹了口气,刚才的特殊防卫是个争议点,这里的防卫过当又是个争议点。

  乍一听好像是一个问题,毕竟大多数人们只关心结果。

  但是对于坐在审判席上的法官来说,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问题。

  只要庭审中有争议,他们就得分别做出判断,给出解释。

  面对控辩双方不同的观点,他们还要给出赞同或是反对的理由。

  你们怎么就不能一致一点儿,给我减轻点工作负担啊。

  太难了!

  虽然心里在吐槽,叶秉文还是主持着庭审继续进行:

  “那还是由上诉方先行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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