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9章 执法不合法?_让你打官司,怎么全都无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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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9章 执法不合法?

  第249章执法不合法?

  “第二,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内容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公务所处理的一切事务,那么自然而然的,首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实施该职务行为的具体的职务权限,其次其职务行为还应当符合法律上的重要条件、方式与程序。

  在案发当天,对被告人秦英杰执法的是XX城管分队,隶属于H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但是对于秦英杰此类街头小摊的无照经营,有权查处的行政机关应当是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涉及到公民的财产甚至是自由,所以法律对于行政处罚权的分配是极其慎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所以具有查处无照经营的权力,是因为其是营业执照的颁发机关,具有执业执照的原始登记凭证。

  而H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无法得知街头小摊的经营者是否具有营业执照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他们也并没有对无照经营做出行政执法的权力。

  并且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是有具体明确的,分别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等,并没有案发当天所谓的查封、扣押和暂扣工具的处罚种类。

  所以在案发当然,对秦英杰‘执法’的人员既没有在现场对其执法的权力,其对秦英杰做出的行政处罚种类也并没有被法律明确认可,就算秦英杰阻碍了,阻碍的也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的‘职务’。”

  旁听席上,死者李世中的家属和他的部分同事已经有些忍不住了。

  “对非法路边摊进行管理和整治,本来就是我们城管的工作,怎么到你这儿我们反倒没有权力了?

  要是城管都管不了,那你说说让谁管?”

  一名穿着城管制服的男子冲任真嚷了一句。

  “杀了人还振振有词,你们律师真是什么钱都挣啊?”

  李世中的妻子眼神中透露着对任真的恨意。

  “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程传磊知道任真所言非虚,只能出言维持了一下秩序。

  “谁有权力对非法路边摊进行整治,又该采取何种方法进行整治,这不是我说的,这是法律明确有规定的。”

  知道他们心里因为李世中的死亡会对自己有意见,任真倒是没什么所谓,但还是转向他们,解释了两句:

  “根据法律规定,案发当天城管部门对于秦英杰的执法就是于法无据,城管执法人员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的原因是他无照经营。

  但是从现场的执法录像来看,没有任何一位执法人员确认秦英杰的身份,也没有人要求他出示营业执照。

  虽然我们现在都知道秦英杰确实是无照经营,但是现场的这些执法人员知道吗?

  显然他们也不知道,他们连面前这个小摊的主人叫什么都不知道,即使知道,他们也无从得知秦英杰的小摊是不是办了营业执照,那么我想请问的是,城管对秦英杰进行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秦英杰在路边摆摊或许不太合适,或许对城市的美观有影响,或许影响了交通秩序,但是这并不是城管对秦英杰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

  任真看向法官,这些话同时也是他对起诉书提出的异议:

  “除了没有处罚依据外,城管的执法程序还存在严重瑕疵。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拟在现场对相关人员做出处罚时,应该首先向被告出示证件,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且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其交给相关被处罚人员。

  甚至就算是扣押物品,也需要向被处罚人员送达扣押物品清单,但是案发现场的执法人员没有履行上述任何一个法定程序。

  没有执法依据,执法程序错误,这完全足以证明,城管当日对秦英杰所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如果该处罚决定不能成立,那么当日城管就不是在依法执行职务,那么秦英杰的行为自然不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听了任真的回答,旁听席上做出反驳的那名城管不说话了,此时正跟旁边另一位同事凑在一起,似乎正在讨论,难道我们现在的工作真的不合法?

  真他奈奈的见了鬼了!

  而罗晓卫此时也已经在心里盘算,似乎庭审结束后没有补交证据的必要了?

  之前把心思都放在故意杀人上了,对这个妨害公务本来想着就顺带一提,现在任真直接搬出法条,罗晓卫自己都觉得好像妨害公务是成立不了了。

  “妨害公务还有两个构成要件,一个是必须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实施阻碍行为,前面我们已经说过,如果案发当日城管们并不是在执行职务,那么被告人秦英杰的阻碍行为就更无从谈起了。

  另一个则是必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职务。

  虽然秦英杰使用了刀具,但其本意是不让城管们收走他的三轮车,并没有威胁的意思,并且其在使用刀具时一直在央求周围的城管,手中虽然有刀,但根本无法被认定为暴力。

  从城管们没有搭理他,直接把三轮车搬走也能得出这个结论,如果秦英杰真的使用了暴力,城管们要做的,肯定是先把他制服,而非拖走他的三轮车。”

  任真观察了一下各方反应,最终看向公诉席:

  “综上,城管们在案发当天的执法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执法程序存在瑕疵,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因此其行为不属于依法执行职务,因此被告人秦英杰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那关于妨害公务,辩护人就说到这里吧。”

  虽然任真已经尽量简洁,但还是花费了不少篇幅论述,法官就催着往下进行了:

  “关于公诉人指控的另一个罪名,辩护人有没有不同意见?”

  “有。”

  任真的回答让罗晓卫眼前一条,伱对故意杀人也有意见?

  “我们刑法意义上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放在本案中,按照公诉人的指控,就是秦英杰在持刀刺向被害人的时候,明知其行为会产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对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判断,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我们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同时出发,不但要考虑到行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还要综合对案发时的客观情况与整个案发过程进行分析。

  根据在案证据我们可以看到,秦英杰刺中李世中的刀,是他平时用来切香肠的,经过调查我们得知,这把刀是他花几块钱在早市买的。

  这样一把刀它的质量如何,我想不言而喻。

  而且混乱之中,秦英杰甚至不知道他是否刺中、刺中了什么位置,秦英杰的身高比李世中略高三四公分,从他们二人的身高对比、案发当时的相对位置以及监控录像中看到的秦英杰反手握刀姿势,从上而下斜划一刀,只是因为这个姿势对于秦英杰来说最顺手,而不是他有刺中他人的故意,更不要说杀人。

  至于被告人秦英杰对于被害人死亡结果持什么样的态度,在案发后秦英杰曾经逃走几天后自首。

  在他逃走的这几天之间,曾经向朋友发短信询问被害人的伤势情况,可以证明其确实没有预见到被害人李世中的死亡后果,对该死亡后果主观上更不存在任何希望或者放任一说。”

  任真看了一眼审判席,几名法官们此时一个个表情严肃,像是正在思考的样子,犹豫了一下,继续说了下去:

  “而且从本案的起因看,被告秦英杰与被害人李世中素不相识,此前更是不可能存在什么过节,只是因为案发现场太过混乱,城管在追赶被告。

  秦英杰担心的不止是三轮车被没收,还有自己的人身可能会受到强制,因此是在急于脱身的情况下,随便挥了一刀。

  而且从公诉人提供的录像看,被告人秦英杰在第二次进入现场还曾经经过李世中的身边,并没有对李世中实施任何行为。

  当然,我并不是为给秦英杰开脱,说他不是犯罪,只是综合以上来看,秦英杰是在混乱之中情急之下,在奔跑逃离的途中,顺手挥出一刀。

  这一刀构成犯罪没有疑问,但是绝对不构成故意杀人。

  在这样的情况下,公诉人指控被告具有杀害李世中的故意,于情不通,于理不合。”

  “人都死了你跟我说他不是杀人?这不是睁着眼说瞎话吗?

  这样的人也能当律师?这样的人也能站在法庭上给杀人犯辩护?

  法官你们管不管啊?还不快把他赶出去!”

  李世中的妻子终于按捺不住,从旁听席上站起来,指着任真的鼻子就是一顿输出。

  “嫂子,冷静一下,咱们这是在法院。”

  旁边的人连忙拉住李世中的妻子,总算没让她冲过来对任真做些什么。

  “家属尽量控制一下情绪啊,律师的发言如果存在不恰当的地方,我们会依法纠正的。”

  程传磊也很是无奈,被害人的家属情绪激动,在法庭上是难免的事情,也正是怕这种情绪会在旁听席上传开,今天才决定不开放法庭旁听,而只是打开庭审直播。

  死人了不代表就是故意杀人,也有可能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法官自然理解了任真的辩护要点所在,开始主持着举证质证的进行。

  在举证的时候,罗晓卫看着任真提交的这一堆证据,忍不住感慨这个律师的不按套路出牌。

  这是个故意杀人案,你这什么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秦英杰是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这玩意有啥用啊?

  还有他之前战友的来信,在当兵时候获得的优秀士兵证书,还有同村村民的求请信。

  这都什么乱七八糟的。

  不过罗晓卫大概也猜出来,任真大概是要打打感情牌吧。

  毕竟录像那么清晰,最多只是像任真刚才说的,对秦英杰行为上的定性可能存在一些争议,其他更多的,就算律师再厉害,也很难有什么作为了。

  “那下面就开始法庭辩论。”

  对于证据双方基本都能达成一致,除了偶尔问两句,基本上展示出来就能往下走了。

  “对于辩护人所称的,H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没有行政处罚权,公诉人认为这个观点是有问题的。

  虽然对于街边小摊进行管理和整治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街边小摊的存在,跟城管的工作内容是存在交叉的。

  在街边小摊对城管的工作产生影响的,城管当然有权力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管理。”

  罗晓卫思前想后,觉得妨害公务罪这个点还是得说一下:

  “另外辩护人说案发当天很多执法人员穿的是便衣,秦英杰对他们的身份无法产生一个清晰的认知。

  但现场的执法人员也有穿着制服的,尤其是被害人李世中,秦英杰不可能不知道他们的身份。

  既然对他们的身份理应知道,那么对于城管的执法行为就应当配合,对于城管的处罚就应当认可。

  即使真的有异议,也可以随后到相关申请复议甚至投诉都可以,绝不是在现场持刀抗拒执法,因此秦英杰的行为应当构成妨害公务罪。”

  就是就是,看看人家公诉人说的多有道理!

  旁听席上,李世中的几个同事纷纷点头,我们城管很辛苦的好吧,现在被你律师几句话把我们的努力都否定了,这怎么能行?

  还是人家公诉人说话好听!

  他们只听到公诉人是在向着他们说话,却没听出来公诉人的话里其实是存在漏洞的。

  他们听不出来,但任真不会放过这些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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